第三輪樓宇更新大行動2.0 (資料只供參考,詳情以計劃正式推行時公佈為準。)
將於2023年第二季開始接受申請
為保障公眾安全,行政長官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公布撥款30億元及在《2019年施政報告》中追加撥款30億元,伙拍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行「樓宇更新大行動2.0」(2.0行動),以向高樓齡、平均應課差餉租值較低的住宅或綜合用途樓宇的自住業主提供技術及財政支援,協助他們遵辦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協助他們遵辦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
目標樓宇
第三輪 2.0行動的適用樓宇分為兩個類別:
第一類別
業主或業主組織有意自行按照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為其樓宇籌組涉及公用部分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
申請細則 (只適用於第一類別樓宇)
參加資格
參加第三輪 2.0行動的樓宇必須符合下列準則:
1. 私人住用(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持有)或綜合用途(商住用途)樓宇,樓齡達30年或以上,以樓宇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為準,即入伙紙日期須為1993年9月30日 或以前;及
2. 樓宇的住用單位於2022/23年度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 $187,000、 新界單位不超過港幣 $143,000;及
3. 符合下文3.1 或 3.2的規定
3.1 40年樓齡或以上的樓宇:
無論有否收到屋宇署/獨立審查組就其樓宇公用部分發出強制驗樓法定通知或預先知會函件,業主組織/業主有意根據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
3.2 樓齡介乎30 至39 年的樓宇:
屋宇署/獨立審查組已就樓宇公用部分發出強制驗樓法定通知或預先知會函件,但仍然未遵辦有關通知的樓宇;及
4. 若樓宇仍未委聘註冊檢驗人員或承建商,則有關合約必須參加市建局「招標妥」計劃進行採購。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
- 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視乎情況)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第二類別
由屋宇署按風險評估結果挑選而得出的樓宇,惟其業主或業主組織未能就樓宇公用部分自行籌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以遵辦強制驗樓法定通知。針對第二類別樓宇,屋宇署會行使法定權力委聘顧問及承辦商代業主進行所需的檢驗及修葺工程。
資助用途
樓宇公用部分
1. 資助必須優先用於在樓宇公用部分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有關檢驗及工程必須根據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法定要求完成。
2. 資助在支付上述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 (「優先工程」)費用後,申請人可將餘下的資助用於進行下列位於樓宇公用部份但不屬於「優先工程」的各類樓宇檢驗及修葺工程,包括:
(a) 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例如改善走火通道、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和耐火結構;
(b) 提供、改善和維修樓宇的消防裝置和設備;
(c) 清拆僭建物和違例天台搭建物;
(d) 改善屋宇裝備和衛生設施,例如修葺、保養和更換升降機、消防裝置和設備、電力裝置、煤氣豎管、公共天線系統及更換破損的食水管;
(e)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層,以及改善滲水問題的工程;
(f) 提供、改善和維修公用水缸;
(g) 維修或更換破損鐵器及木器工程;
(h) 提供、改善和維修無障礙通道工程;
(i) 提供、改善和維修樓宇的保安系統;
(j) 修葺樓宇外圍斜坡或擋土牆工程;及
(k) 以環保物料進行維修工程,安裝綠色/環保設施或裝置。
3. 資助涵蓋上述工程所引致的檢驗、專業服務及任何附帶或跟進工程。
私人擁有的伸出物
由於屋宇署/獨立審查組亦會向樓宇內個別單位的業主發出強制驗樓法定通知,要求有關業主就其私人擁有的伸出物進行檢驗及修葺工程,因此第三輪2.0行動亦會資助合資格的自住業主就其為私人擁有的伸出物檢驗及修葺工程,合資格的自住業主需自行向市建局提出申請。
受惠對象及津貼水平
獲批准參加第三輪2.0行動的樓宇,有關樓宇內的自住業主可申請以下資助:
(a) 為樓宇公用部分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
自住單位 |
資助款額 |
一般自住業主 |
有關工程費用的80%;每個單位上限港幣$40,000 |
60歲或以上長者自住業主 |
有關工程費用的全數;每個單位上限港幣$50,000 |
(b) 為私人擁有的伸出物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
獲批准參加第三輪2.0行動進行樓宇公用部分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的樓宇,如有需要,樓宇的自住業主可同時申請以下津貼:
自住單位 |
資助款額 |
所有自住業主 |
有關工程費用的50%;每個單位上限港幣$6,000 |
合資格的自住業主,必須自行填寫「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個別單位業主申請表」,並於《2.0行動自住業主須知》內所述的申請期內提交其申請予市建局。
獲批准參加第三輪2.0行動的合作社,該合作社社員可以就其自住之合作社樓宇單位申請上述自住業主/長者自住業主的資助。
其他資助
1. 合資格樓宇可同時申請「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及/或「強制驗樓資助計劃」的資助,讓樓宇內非自住業主獲得相關資助。自住業主在獲批上文(a) 資助後,該自住單位於是次工程不會再獲上述兩項支援計劃的資助。而樓宇在「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及/或「強制驗樓資助計劃」下的資助金額/資助上限,亦會因應樓宇於參與第三輪2.0行動下獲批准的自住單位業主的數目而按比例下調。
2. 如樓宇亦符合參加「樓宇排水系統維修資助計劃」的申請規定,申請人可同時作出申請。於排水系統維修資助下獲津貼不會妨礙受惠人申請市建局的其他資助計劃下的津貼,但同一工程所涉開支不會獲雙重津貼。詳情可參閱《樓宇排水系統維修資助計劃須知》。
3. 如樓宇亦符合參加「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申請人可同時作出申請。惟相關消防工程項目不能與2.0行動的批准工程項目重複。
4. 為鼓勵樓宇業主籌組法團以進行樓宇維修工程,若申請人的法團註冊證書於申請期限之前的12個月內簽發,而其第三輪2.0行動申請亦獲批《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申請人可獲籌組業主立案法團資助港幣$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