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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效香港身份证
•    为住用或综合用途楼宇内的住用单位业主
•    与配偶(如已婚)居住在申请物业
•    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年满60岁长者,须符合入息及资产限额
      →长者生活津贴的受惠人
      →伤残津贴的受助人,须符合入息及资产限额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简称「综援」) 的受助人
•    不得为未获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士

工程完成后,申请人须通知市建局申请组,以便安排市建局职员及/或代表到物业/大厦视察。申请人亦须递交「完工申报表」连同市建局要求的文件(例如法例要求完工证明)影印本。在确定工程完工后,市建局会发放津贴给申请人。

如申请津贴进行住用单位维修工程,合资格申请人必须在未展开维修工程前递交申请表。如申请津贴进行大厦公共地方维修工程,合资格申请人必须在大厦维修工程完工证明书发出前递交申请表。

•    任何楼龄的私人住用或综合用途(商住两用)楼宇 (以楼宇占用许可证(又称「入伙纸」)的资料为准) (包括以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方式持有之楼宇);

•    楼宇必须已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或以合作社方式持有或由持有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出有效牌照的物业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楼宇是由指定公契经理人(「经理人」)根据大厦公契条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楼宇内所有住用单位的平均每年应课差饷租值符合应课差饷值限额的要求,详情请参阅「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附件一第2(b)项所列限额;

•    未被纳入市建局已公布的重建发展项目内;

•    申请人必须在未展开招标聘请为其制作楼宇保养手册的「认可人士」前递交本计划的申请;

•    楼宇以前从未接受过本计划的资助;及

•    不包括(a)单一业权的楼宇,以及(b)楼高3层或以下的楼宇或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如楼宇业主已成立法团,必须由法团作为申请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於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纪录影印本各一份,需要通过的决议详情请参阅申请表。

 

如为由合作社持有的楼宇或由持有有效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楼宇,楼宇业主应依照不同情况委任及授权相关人士作为申请人代表,负责处理一切有关申请及资助计划之事宜,请参阅申请表内附录一《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楼宇申请须知》。然而,有关通过的召开会议决议申请「本计划」的安排,楼宇业主可参考《大厦公契》或《合作社规则》的条款及要求。

第一阶段(制作楼宇保养手册):

楼宇的单位数目

资助金额

上限

20个或以下

聘请认可人士制作楼宇保养手册费用的五成(50%)

港币$15,000

21至49个

港币$20,000

50个或以上

港币$30,000

 

第二阶段(设立特别基金):

楼宇的单位数目

资助金额

上限

20个或以下

发出集资通知书日期起首三年供款总金额的一成(10%)

(特别基金户口内的供款额最少需达到业主大会通过的供款金额之八成(80%),否则申请将不会获得资助)

港币$2,000/每单位

21至49个

港币$1,500/每单位

50个或以上

港币$1,000/每单位或港币$200,000(以较低为准)

计划

 

市区重建局在收到索款表格后,经审核维修项目属於资助工程范围及证明已妥善完成,然后才会将资助金额发放到法团户口。法团应在业主大会议决有关处理资助金额的方法。

个别业主可按维修工程的所需摊分款项,向屋宇署申请楼宇安全贷款计划。

公用地方维修资助额的计算方法是以楼宇的单位数目作为计算准则,当中包括住宅及商铺单位数目。

市建局会透过聘请独立顾问,审阅法团所聘用的顾问提供的勘察报告、招标文件、工程合约等、让法团获得第三者专业意见。此外,独立顾问更会为大厦所拣选的工程项目提供估算,令业主对市场价格有所了解。

符合环保项目资助要求的工程包括按计划的指引要求选用环保类别油漆进行外墙髹漆工程;或在工程中选用相关认证的物料及产品/装置等,为大厦进行维修工程或加设装置等。

不可以。法团/业主代表必须以公开招标形式聘任认可人士或专业顾问为大厦全面勘察及统筹维修工程,并在未聘请有关人士前递交申请。

「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和「家居维修免息贷款」的申请资格是有所不同的。已获发「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津贴的业主,如亦符合「家居维修免息贷款」申请资格,可申请贷款以维修物业内的窗户。每个维修项目只会获资助或贷款一次。

住用单位由业主或其直系家庭成员用作自住用途,便符合自住业主申请资格。

如楼宇业主未有成立法团,可由全体业主作为申请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请。详情可参阅「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申请表内附录一《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楼宇申请须知》。

「楼宇更新大行动2.0」的受自住业主单位是出租,业主是不「楼宇更新大行动2.0」下的资助但若楼宇符合参加「公用地方维修资助」的申格,出租业主仍可「公用地方维修资助」下资助。

可以,只要住用单位由业主或其直系家庭成员用作自住用途,便符合自住业主申请资格。若申请单位由长者自住业主及非长者共同拥有,亦能受惠於长者自住业主申请人的 资助款额, 即可全数申领公用地方的检验及修葺费用,每个单位上限为港币 $50,000

就楼宇是否符合住用单位於2022/23年度的平均每年应课差饷租值的资格,可以致电31881188向市区重建局查询。

个别自住业主的申请期,就第一类别楼宇,根据市建局向楼宇发出资助计划《原则上批准通知书》或收到业主组织所发的首封就分摊工程费用通知书的日期起计两个月内,以较迟者为限期。而第二类别楼宇,根据屋宇署安排顾问为有关楼宇进行检验及监督维修工程的通知信日期起计六个月内,或安排承建商为有关楼宇进行维修工程的通知信日期起计两个月内递交申请表,两者取较迟的日期为申请限期。

再者,市建局日后会发信通知获批准参加楼宇更新大行动2.0大厦内的业主。

楼宇更新大行动2.0其中一个资格是楼宇的住用单位於2022/23年度的平均每年应课差饷租值:巿区(包括沙田、葵青、荃湾)单位不超过港币 $187,000、 新界单位不超过港币 $143,000。上述大厦如位於巿区,而住用单位平均每年应课差饷租值又低於$187,000则符合该资格要求。

楼宇更新大行动2.0 而言,只要住用单位由业主或其直系家庭成员用作自住用途,便符合自住业主申请资格。六十岁以上自住业主其资额会较高

楼宇更新大行动2.0其中一个资格是楼宇的住用单位於2022/23年度的平均每年应课差饷租值:巿区(包括沙田、葵青、荃湾)单位不超过港币 $187,000、 新界单位不超过港币 $143,000。留意我们只根据住用单位的平均应课差饷租值去决定是否符合该资格要求。因此,地铺的租值是不会影响楼宇的申请资格。

如楼宇业主未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可由全体业主作为申请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请。参阅「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申请表内附录一《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楼宇申请须知》。

如楼宇业主未有成立法团,可由全体业主作为申请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请。若业主因实际困难无法在申请期限内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参加资助计划的决议,可由两名业主代表向市建局提交申请表,并於稍后安排业主大会通过有关决议及向市建局提交会议纪录。

若申请人拥有多於一个合资格申请2.0行动的单位,他只可就其自住的单位申请资助,即单位数目仅限一个。若申请人已就某一单位领取2.0行动的资助,即使他其后迁往另一幢合资格申请2.0行动第一类别或第二类别的楼宇,亦无法受惠於2.0行动。

如楼宇业主未有成立法团,则必须由全体业主作为申请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请。请先参阅「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申请表内附录一《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楼宇申请须知》了解相关的申请规定和要求。

消防安全指示的 法定执行部门分别为负责消防装置及设备的消防处和负责消防安全建造的屋宇署。「消防改善工程资助资助计划」适用於为遵办「指示」及/或其相关符合「消防安全指示」而须在楼宇公用部分进行的工程项目。详请可参阅申请须知内第4项「资助用途」了解资助涵盖的内容。

请注意,若申请人最终未能向市建局提供由消防处和屋宇署发函确认有关楼宇已完作「指示」内列明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并已符合「指示」的要求,其资助可能会被取消。

根据「消防改善工程资助计划」申请须知内的参加资格第1.1(iii)项中列明,参加楼宇的楼宇业主已接获消防处及屋宇署就楼宇公用部分发出的「指示」及/ 或其相关的「符合消防安全令」,而截至20171011日当日尚未获部门发信确认已完成<条例>要求的全部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大厦如果未有收到「指示」,恕未合乎「消防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消防改善工程资助计划」只适用於公众地方的改善工程项目,如属私人部分的工程,市建局提供的「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提供予合资格的业主申请。此计划合资格申领津贴的工程范围亦涵盖改善分间单位的消防及楼宇安全的工程。

有关工程必须由注册工程承办商进行,业主亦需提交承接工程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副本;及出示工程报价单详列各项工程内容及费用。工程必须合符有关法例的要求及规定。例如,由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向屋宇署提交的完工证明,及获屋宇署发出的完工证明确认信等,详情请参阅申请须知。

申请人须提交其入息及资产证明文件,及须就所提供资料的真确性进行宣誓。

工程完成后,申请人须通知市建局申请组,以便安排市建局职员及/或代表到物业/大厦视察。申请人亦须递交「完工申报表」连同市建局要求的文件(例如法例要求完工证明)影印本。在确定工程完工后,市建局会发放津贴给申请人。

如申请津贴进行住用单位维修工程,合资格申请人必须在未展开维修工程前递交申请表。如申请津贴进行大厦公共地方维修工程,合资格申请人必须在大厦维修工程完工证明书发出前递交申请表。

每个津贴申请上限为港币$80,000,而每位合资格申请人在首次成功申请「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津贴的申请表提交日期起计10年内,最多可分4次申请。

如符合申请资格便可以申请。津贴可用作偿还申请人名下尚欠屋宇署、房协或市建局的楼宇维修贷款。欠款额会以递交申请表格日期为准。

每个津贴申请上限为港币$80,000,合资格申请人可自行决定把津贴用於自住物业单位及/或大厦公用地方进行与楼宇安全有关维修工程,亦可用作偿还申请人名下尚欠屋宇署、房协或市建局的楼宇维修贷款。

年满60岁或以上长者、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受助人或伤残津贴受助人的自住单位业主,符合入息及资产审查可申请「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60岁或以上的长者,资产限额为现时普通长者生活津贴资产限额的三倍,单身人士的资产限额$1,164,000,夫妇则为$1,767,000 (2023年4月版)。伤残津贴受助人,资产限额则与申请房委会公屋的资产上限挂鈎。详情可参阅「入息及资产限额和应课差饷租值限额」。

申请人可以联络香港房屋协会申请组(查询电话:2839 7166) 查询你早前向房协提交申请的资料及已发放的津贴金额。

租户不可以申请,因申请人必须为私人住宅或综合用途(商住两用)楼宇内的住宅单位业主。

申请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文件影印本,及申报其个人入息及资产 (以单人入息及资产计算)。

•    持有效香港身份证
•    为住用或综合用途楼宇内的住用单位业主
•    与配偶(如已婚)居住在申请物业
•    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年满60岁长者,须符合入息及资产限额
      →长者生活津贴的受惠人
      →伤残津贴的受助人,须符合入息及资产限额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简称「综援」) 的受助人
•    不得为未获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士

香港房屋协会会审批你「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的申请,待大厦维修工程完工及房协完成视察后,会向合资格申请人发放最高$40,000的津贴。如你所需要缴付的公用地方维修费用多於$40,000,请致电3188 1188 与市建局查询「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

如申请人曾申请「长者维修津贴」,只要申请人仍符合申请资格,可向市建局申请「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惟两津贴可获的津贴总额不会超出「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的津贴上限 (即80,000港元)。

优先清拆违例建筑物并非「有需要人士维修津贴」计划的要求,惟资助应用於改善楼宇失修情况,以解决与楼宇安全或卫生问题,因此合资格申请人可申请维修津贴以处理清拆僭建项目。

不可以申请。因申请人及其配偶(如已婚)须居住在申请物业。

申请人须递交市建局要求有关的承建商注册证明及法例要求完工证明的影印本。申请人若递交的资料不足或市建局职员及/或代表未能成功到物业视察,会阻碍审批时间及影响最终可获批津贴金额。

由香港房屋协会处理的「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会审批申请人及其合法配偶的申请资格及其入息及资产符合限额要求。加强版有需要人士维修津贴亦以自住物业业主及其配偶一并申请,就上述个案,在扣除於「长者维修津贴」曾领取的津贴金额($20,000)后,合资格申请人及其合法配偶还可申请上限$60,000的余额津贴。

持有物业业主遗产管理书或遗嘱认证的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可以该住用单位业主的身份申请,申请人必须符合津贴计划的其他申请资格。此外,在津贴批出前,上述遗产管理书或遗嘱认证必须注册在申请物业的土地登记册内及申请人必须仍然为申请物业的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市建局才能继续处理有关申请。

合资格申领津贴的工程涵盖住用单位及/或大厦公用地方进行与楼宇安全有关的维修工程,详情请参阅申请须知。

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递交所有资料及市建局已审批工程项目及费用后,会获市建局以书面通知其申请结果。申请人如递交的资料不足或市建局或其代表未能成功到物业视察,会阻延审批时间。

合资格的自住业主除可申请「有需要人士维修津贴」,亦可申请市建局的「家居维修免息贷款」及屋宇署的「楼宇安全贷款计划」,惟每个维修项目只会获资助或贷款一次。业主只需使用一份「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申请表(适用於个别单位业主),便可申请多个津贴/贷款计划。

津贴额会依照合资格申请者拥有物业的业权份数按比例计算,例子:若该申请人占申请物业50%业权份数,可获津贴额上限为港币$80,000 x 50%,即港币$40,000。

建筑物水安全计划为楼宇内部供水系统提供有系统及有效的管理架构,包括进行风险评估,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定期检查、巡视和维修内部供水系统,以及定期审核和检讨建筑物水安全计划。

 

如需获得有关建筑物水安全计划的详细资讯,请浏览水务署《建筑物水安全计划》网页。

水安全计划资助计划的申请会以每幢楼宇为单位。有关上限是以2022/23年度同一幢楼宇内所有住用单位平均每年应课差饷租值计算。就2022/23年度后才落成的楼宇,水务署会按个别情况考虑。这些楼宇的申请人可递交申请以供水务署考虑。

村屋一般为楼高三层或以下的楼宇。这些楼宇的内部供水系统通常较简单,公用部分不多,因此内部供水系统的水安全风险相对较低。故此,水安全计划资助计划不涵盖楼高三层或以下的楼宇。这些楼宇可以参考水务署网页所载的相关措施,以提高其处所的食水安全。

实施建筑物水安全计划涉及整幢楼宇的内部供水系统,需要楼宇业主的共同努力。已有业主立案法团、业主委员会或公务员建屋合作社的楼宇,有一定的筹组能力,较能有效实施建筑物水安全计划的各项措施。没有业主立案法团、业主委员会或公务员建屋合作社的楼宇,水务署会按个别情况考虑。

没有业主立案法团、业主委员会或公务员建屋合作社的楼宇可於申请表上提供通讯人资料,以供水务署联络。水务署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有关申请。水务署亦设有社区支援队协助有需要的楼宇,为相关业主提供支援。

请参考下表所列:

 

大厦组织类型 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
业主立案法团(「法团」) 法团 1. 法团两名获授权管理委员会委员;或
2. 经理人2
业主委员会(「业委会」)1 业委会 1. 业委会两名获授权委员;或
2. 业委会两名获授权委员及经理人2共同作为代表。
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合作社」) 合作社 1.合作社理事会一名获授权成员。
  1. 已按楼宇公契条款成立业委会
  2. 已按《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及楼宇公契条款聘任经理人

 

详情请参阅《水安全计划资助计划申请须知》内第3 段。

为鼓励合资格楼宇业主尽快为楼宇制定及实施建筑物水安全计划,计划以先到先得的形式运作。

 

详情请参阅《水安全计划资助计划申请须知》内第2.4 段。

合资格人士可向业主及物业管理人提供有关建筑物水安全计划的服务,包括进行水安全风险评估以制定建筑物水安全计划及为内部供水系统进行特定检查。以一般内部供水系统的建筑物而言,以上服务将需要大概2至3个工作天,对於内部供水系统较为复杂的楼宇,则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我们透过认可培训机构,举办建筑物水安全计划课程和工作坊,藉此为合资格人士提供培训。

 

2020年7月1日起,凡参加「大厦优质供水认可计划 — 食水(管理系统)」的新申请/续期申请,均须由已接受有关建筑物水安全计划培训及通过评核的合资格人士,签署当中的有关文件。如欲查询已接受培训的合资格人士,请前往此连结:已接受有关建筑物水安全计划培训的合资格人士名单

 

如需获得有关合资格人士的详细资讯,请浏览水务署《合资格人士》网页。

 

申请人可为其楼宇向不同合适的资助计划申请资助,例如:市区重建局的「公用地方维修资助」等,以进行楼宇维修(包括内部供水系统维修工程)。若有关的维修工程属水安全风险评估中建议楼宇进行的措施,以控制水安全风险,则该楼宇可以在水安全计划资助计划中申请额外的资助以进行有关的维修工程。但申请人须避免收取双重资助,即就同一工程项目收取水安全计划资助计划及其他计划的资助或津贴。如申请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已收取其他计划的资助或津贴,便不会在水安全计划资助计划中再就该项工程获批资助。

为鼓励业主及物业管理人实施建筑物水安全计划,水务署於2017年11月推出「大厦优质供水认可计划 — 食水(管理系统)」,向已为楼宇实施建筑物水安全计划的业主及物业管理人颁发证书。

 

如欲知道更多有关「大厦优质供水认可计划 — 食水(管理系统)」的资讯,可以浏览水务署《大厦优质供水认可计划 — 食水(管理系统)》网页。

水务署在制定计划时已特别留意所需费用,相信实施计划不会对市民构成很大负担。业主除了须额外聘请合资格人士进行水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以及每年一次为内部供水系统进行的特定检查外,其余措施皆可由业主组织/物业管理公司执行,融入楼宇日常运作及维修程序中。

根据风险评估建议而须为内部供水系统进行的维修工程,有关费用将视乎工程量而定。一般而言,控制水安全风险的所需工程不多,如有需要,工程一般包括於溢流管加设护网、更换水缸盖、更换水喉配件(单向阀)等等,所涉及的金额不多,但我们已预留资助空间供有需要的楼宇进行较大规模的水喉工程,例如更换已老化的水喉及更换食水水缸等。资助计划下所提供的资助额上限应可补贴相关的全数开支,让楼宇业主起步实施建筑物水安全计划。然而,若涉及大规模的水喉工程,业主须承担超出的费用。

申请人在完成水安全计划资助计划下的有关资助项目及提交相关文件后,例如水安全计划文件、工程进度报告,可递交已填妥的索款表格正本及所需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最近三个月的银行结单副本、发票及收据正本,向水务署申请发放资助。水务署在收到索款表格及完成核实相关项目的证明文件后,会向申请人发放资助。只要获资助的项目不超过所设上限,申请人可获有关项目的全额资助。

 

详情请参阅《水安全计划资助计划申请须知》内第6 段。

实施建筑物水安全计划属自愿性质,当中的水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著重控制水安全风险,而非查找内部供水系统是否合乎规例。然而,妥善管理及保养维修内部供水系统是业主的基本责任。若发现「不合规格」的情况,则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为达致持续改善,建筑物水安全计划须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并须由不曾参与制定或实施受审核楼宇水安全计划的独立人士进行。独立人士可以为外聘人员或负责物业管理的内部人员,并以接受过品质管理系统内部审核的相关培训为佳。审核水安全计划的目的在於核实建筑物水安全计划的成效,以及找出有待改善之处,使计划实施更臻完善。

楼宇获资助期间须妥善实施建筑物水安全计划。除非特殊原因,若楼宇於资助期间中途退出,水务署保留权利追讨已发放的资助。

水务署会聘请专业顾问审核合资格人士於水安全风险评估后所建议进行维修工程的范畴。此外,水务署会随机抽查参加的楼宇,查核合资格人士所制定的建筑物水安全计划是否有疏漏。另外,业主及物业管理人亦可就合资格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向水务署反映情况。水务署会按需要作出调查及跟进。

在资助计划下,申请人须在取得「大厦优质供水认可计划-食水(管理系统)」的有效证书后才可申请发放为楼宇实施建筑物水安全计划有关项目的资助。

申请人可递交延期申请书并简述相关原因,向水务署提交有关延期的申请。水务署在收到延期申请书后,会审视每宗申请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延期。

申请人须额外聘请合资格人士就新发现怀疑有问题的楼宇内部供水装置进行水安全风险评估,并建议为控制水安全风险的所需维修工程项目,完成后递交予水务署。水务署会再安排专业顾问审核并评定有关建议工程,只要该获资助的项目不超过所设上限,申请人可获有关项目的全额资助。

一般而言,申请人可於开展工程后分阶段(相隔不少於一个月)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就已批准的建议进行项目已完成的部分向水务署申请发放资助。在完成所有建议进行项目前,申请人最多可获累积发放的分阶段资助为已完成的建议进行项目资助总金额的八成。至於余下的两成资助,申请人须於完成全部的建议进行项目后才可申请发放资助。申请人向水务署申请发放有关建议进行项目的资助时,须递交工程进度报告以显示完成的建议进行项目、已填妥的索款表格正本及所需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最近三个月的银行结单副本、发票及收据正本、支票副本等。水务署在收到索款表格及完成核实相关项目的证明文件后,会向申请人发放资助。只要获资助的项目不超过所设上限,申请人於完成全部的建议进行项目后可获有关项目的全额资助。

  • 任何楼龄的私人住用或综合用途(商住两用)楼宇 (以楼宇占用许可证(又称「入伙纸」)的资料为准) (包括以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方式持有之楼宇);
  • 楼宇必须已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或以合作社方式持有或由持有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出有效牌照的物业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楼宇是由指定公契经理人(「经理人」)根据大厦公契条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楼宇内所有住用单位的平均每年应课差饷租值符合应课差饷值限额的要求,详情请参阅「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附件一第2(b)项所列限额;
  • 未被纳入市建局已公布的重建发展项目内;
  • 申请人必须在未展开招标聘请为其制作楼宇保养手册的「认可人士」前递交本计划的申请;
  • 楼宇以前从未接受过本计划的资助;及
  • 不包括(a)单一业权的楼宇,以及(b)楼高3层或以下的楼宇或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发放第二阶段资助必须举行业主大会 / 合作社社会大会通过议决设立特别基金的当天起计54个月内,特别基金户口内的已收取供款额最少达到业主大会通过的这三年期间应供款金额之八成,不可超过按单位数目所订之资助上限。

 

如议决设立特别基金的当天起计54个月内,特别基金内的总结存没有达到总集资金额之八成,便不符合发放第二阶段资助之要求,故建议申请人按楼宇保养手册预计维修保养之计划进行全额集资。

 

然而,资助金额的上限需参考楼宇的单位数目而厘定。

  • 业主必须根据市建局发出的指引制定工程顾问合约,及使用市建局提供的「电子招标平台(公众版)」聘请「认可人士」,为楼宇统筹制作楼宇保养手册,并在未展开招标聘请上述有关人士前递交申请。
  • 除非申请人在2024年4月1日前已委聘一名「认可人士」或已开展相关的招标程序,有关的采购程序需市建局确认符合建筑物管理条例(344章)及楼宇公契(如适用)的相关要求。否则申请人必须使用市建局提供的「电子招标平台(公众版) 」。

可以,如楼宇未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该楼宇需以合作社方式持有或已聘请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申请人须为合作社或全体业主。

当申请人设立了特别基金,於集资期间没有限制申请人提取特别基金内的存款。惟发放第二阶段资助之要求,特别基金户口内的已收取供款额必须达到业主大会通过的这三年期间应供款金额之八成。

 

然而,市建局楼宇业主需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344章)的要求,设定运用特别基金的安排,订明该特别基金应用於支付大厦地方维修工程费用。

「本计划」的资助会分开二个阶段:

  1. 向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资助,聘任一名「认可人士」根据本计划要求,为楼宇公用部分的结构、装备及设施等进行检视及资料搜集,包括所需的附带工作,并采用市建局提供的范本制作楼宇保养手册。
  2. 向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鼓励性资助,以鼓励为所属楼宇设立特别基金,并按楼宇保养手册内的维修保养项目的预计开支作定期供款作为将来支付有关费用。

在「本计划」下,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会楼宇状况/大厦组织等因素,处理申请的次序。包括 1) 楼龄,2) 单位数目,3) 楼宇管理状况及4)楼宇是否曾进行整体性复修工程及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工作等

「本计划」建议申请人应为特别基金开立新银行户口,以方便户口的运作及於第二阶段申请发放资助时提供户口结存予市建局审批之用。

第一阶段(制作楼宇保养手册):

楼宇的单位数目

资助金额

上限

20个或以下

聘请认可人士制作楼宇保养手册费用的五成(50%)

港币$15,000

21至49个

港币$20,000

50个或以上

港币$30,000

 

第二阶段(设立特别基金):

楼宇的单位数目

资助金额

上限

20个或以下

发出集资通知书日期起首三年供款总金额的一成(10%)

(特别基金户口内的供款额最少需达到业主大会通过的供款金额之八成(80%),否则申请将不会获得资助)

港币$2,000/每单位

21至49个

港币$1,500/每单位

50个或以上

港币$1,000/每单位或港币$200,000(以较低为准)

可以,如果「本计划」的申请人就聘请认可人士为大厦公用地方制作楼宇保养手册,而该顾问费用获批其他支援计划,市建局将会扣减相同服务项目於其他计划所获得的资助或津贴,以避免双重资助。

如楼宇业主已成立法团,必须由法团作为申请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於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纪录影印本各一份,需要通过的决议详情请参阅申请表。

 

如为由合作社持有的楼宇或由持有有效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楼宇,楼宇业主应依照不同情况委任及授权相关人士作为申请人代表,负责处理一切有关申请及资助计划之事宜,请参阅申请表内附录一《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楼宇申请须知》。然而,有关通过的召开会议决议申请「本计划」的安排,楼宇业主可参考《大厦公契》或《合作社规则》的条款及要求。

「本计划」自2024年4月开始接受申请,暂无申请期限。但市建局鼓励业主尽早为下一个维修周期作好财务安排,及早成立特别基金并作定期供款可有效达致利息滚存及复息效应,所以应尽早申请。

津贴将按阶段发放

 

  • 制作楼宇保养手册的资助(「第一阶段资助」)

聘请「认可人士」制作楼宇保养手册,并於业主大会中议决通过设立特别基金及定期供款用以支付楼宇保养手册内预计所需维修保养工程的费用,申请人须提交第一阶段索款表格连同有关文件交往或邮寄至市建局办事处。

 

  • 设立特别基金的资助(「第二阶段资助」)

在发出集资通告日期第3年后6个月内,申请人须提交第二阶段索款表格连同有关文件交往或邮寄至市建局办事处。

 

「计划」的资助金额将按阶段,以一笔过形式向申请人发放。如文件齐备,申请人一般会於一个月收到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