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 123 章《建筑物条例》及附属法例香港法例第 123P 章《建筑物(检验 及修葺)规例》,业主如接获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送达强制验窗计划法定通知,须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就楼宇的所有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负责监督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的订明修葺工程。如需进行订明修葺,有关业主须委任一名注册承建商,在一名合资格人士的监督下进行所需的订明修葺。
合资格人士是指已於屋宇署注册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检验人员、注册 一般建筑承建商或已就关乎窗户的小型工程级别、类型及项目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 个别业主可委任不同的合资格人士为其单位进行有关的订明检验及监督所需的订明修葺工程。此外,如获委任为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及监督订明修葺的合资格人士属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前述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该合资格人士亦可担任进行订明修葺的承建商。
业主可按下列情况及需要,采用以下适用的参考文件,要求能够提供合资格人士及注册承建商的个人或公司(「服务提供者」),为进行窗户订明检验或/及订明修葺的服务及工程提供报价,并在业主接受报价后成为合约文件。
1. 适用於同时取得检验、监督及修葺的报价
2. 适用於为先完成订明检验,在有需要时,再另行取得监督及修葺的报价
3. 适用於已完成订明检验,并需要取得监督及修葺的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