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更新大行动2.0 自住业主津贴/长者自住业主津贴
楼宇更新大行动2.0目标楼宇
楼宇更新大行动2.0 (2.0 行动) 的楼宇分为两个类别:
第一类别
业主或业主组织有意自行为其楼宇筹组至少公用部分的订明检验及修葺工程的楼宇,以期遵办强制验楼法定通知;
第二类别
由屋宇署按风险评估结果挑选而得出的楼宇,惟其业主或业主组织未能就楼宇公用部分自行筹组订明检验及修葺工程以遵办强制验楼法定通知。针对第二类别楼宇,屋宇署会行使法定权力委聘顾问及承办商代业主进行所需的检验及修葺工程。
申请资格
一般业主
- 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
- 是2.0 行动的第一类别或第二类别楼宇内的住用单位的业主注一,而该住用单位必须由申请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用作自住用途注二;及
- 有关楼宇已成功取得2.0 行动的《原则上批准通知书》成为第一类别楼宇或已接获通知被选定为第二类别楼宇;及
- 申请人不可同时享有公共房屋福利、资助或津贴(例如:拥有公屋户籍或设转让限制的公营房屋业权(公务员建屋合作社楼宇除外))。
- 特殊情况将交由2.0 行动的督导委员会因应每宗特殊个案的情况审视申请是否符合资格,并决定有关资助水平。
- 若申请人是多於一个於2.0 行动第一类别或第二类别楼宇的住用单位业主,他只可就其自住的单位领取资助,数目仅限於一个。若申请人已就某一单位领取2.0 行动的资助,即使他其后迁往另一幢2.0 行动第一类别或第二类别楼宇,亦无法因持有就其后迁居的单位而受惠於2.0 行动。
注一: 公务员建屋合作社持有的楼宇,合作社社员可申请2.0 行动的自住业主/长者自住业主资助。
注二: 直系家庭成员指配偶(即合法异性丈夫或妻子)、父母、子女、继子女、受供养的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孙或外孙、继父母、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
住用单位的定义
於《土地注册记录册》内登记或核准建筑图则内列明的独立单位,而该单位须用作住用用途。如申请人居於综合用途楼宇内,由非住用改作住用用途的单位,申请人须按《宣誓及声明条例》规定,声明该单位现作纯住宅用途(不包括前铺后居或涉及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注三。
注三: 该声明只适用於申请2.0 行动资助之用,业主或占用人不应视之为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改变单位用途的正式申请。该单位在楼宇占用许可证(又称「入伙纸」)上的批准用途亦不会因此改变。
受惠对象及津贴水平
获批准参加2.0行动进行楼宇公用部分订明检验及修葺工程的楼宇,如有需要,楼宇的自住业主可同时申请以下津贴:
(a) 为楼宇公用部分进行订明检验及修葺工程(符合《2.0 行动业主组织须知》第4.1 段的要求)
自住单位 | 资助款额 |
一般自住业主 | 有关工程费用的80%;每个单位上限港币$40,000 |
长者自住业主 | 有关工程费的全数;每个单位上限港币$50,000 |
(b) 为私人拥有的伸出物进行订明检验及修葺工程(符合《2.0 行动业主组织须知》第4.2 段的要求)
获批准参加2.0 行动进行楼宇公用部分订明检验及修葺工程的楼宇,如有需要,楼宇的自住单位业主可同时申请以下资助:
自住单位 | 资助款额 |
所有自住业主 | 有关工程费用的50%;每个单位上限港币$6,000 |
合资格的自住业主,必须自行填写《2.0行动自住业主资助申请表》,并於《2.0行动自住业主须知》内所述的申请期内提交其申请予市建局。
为免生疑问,合资格自住业主只可在其楼宇获准参加2.0 行动的情况下,就其住用单位内属私人拥有的伸出物的检验及修葺工程申请资助。
若申请单位由长者自住业主及非长者共同拥有,只要当中的长者居於有关单位,合资格长者申请人可申领该单位有关公用地方的检验及修葺费用全数,每个单位上限为港币$50,000 元。
其他细则
- 若申请人只是有关单位的其中一个业主,亦可申请自住业主/长者自住业主的全额资助。
- 申请人於2.0 行动所得之资助用以支付的工程,不得与其他由香港房屋协会及市建局所提供的楼宇复修支援计划(包括「公用地方维修资助」(前称「公用地方维修津贴」)及「楼宇更新大行动1.0」)所资助的工程有所重复。
- 申请人於2.0 行动、香港房屋协会提供的「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及屋宇署提供「楼宇安全贷款计划」所获得的资助/贷款总额不能超过申请人用以支付有关工程的实际支出。
- 如申请人已就其自住单位在2.0 行动下领取资助,该单位於是次维修工程不会再获发市建局的「公用地方维修资助」及「强制验楼资助计划」资助。
- 建於获批准参加2.0 行动楼宇的任何违例建筑工程、搭建物或构筑物,在任何情况下,亦不可视作住用单位及获得2.0 行动资助。
申请期
第一类别楼宇
申请人必须在市建局向所属楼宇发出2.0 行动《原则上批准通知书》的日期起计两个月内;或申请人收到业主组织所发的首封《楼宇公用地方工程收费通知书》的日期起计两个月内递交申请表,两者取较迟的日期为申请限期。市建局有权不接受任何并非在申请期内递交的申请。
第二类别楼宇
申请人必须於屋宇署通知安排顾问为有关楼宇进行检验及监督维修工程的通知信日期起计六个月内,或通知安排承建商为有关楼宇进行维修工程的通知信日期起计两个月内递交申请表,两者取较迟的日期为申请限期。市建局有权不接受任何并非在申请期内递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