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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更新大行動2.0 自住業主津貼/長者自住業主津貼

樓宇更新大行動2.0目標樓宇

樓宇更新大行動2.0 (2.0 行動) 的樓宇分為兩個類別:


第一類別
業主或業主組織有意自行為其樓宇籌組至少公用部分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的樓宇,以期遵辦強制驗樓法定通知;


第二類別
由屋宇署按風險評估結果挑選而得出的樓宇,惟其業主或業主組織未能就樓宇公用部分自行籌組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以遵辦強制驗樓法定通知。針對第二類別樓宇,屋宇署會行使法定權力委聘顧問及承辦商代業主進行所需的檢驗及修葺工程。

 

申請資格
一般業主

 

  1. 申請人必須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
  2. 是2.0 行動的第一類別或第二類別樓宇內的住用單位的業主註一,而該住用單位必須由申請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員用作自住用途註二;及
  3. 有關樓宇已成功取得2.0 行動的《原則上批准通知書》成為第一類別樓宇或已接獲通知被選定為第二類別樓宇;及
  4. 申請人不可同時享有公共房屋福利、資助或津貼(例如:擁有公屋戶籍或設轉讓限制的公營房屋業權(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樓宇除外))。
  5. 特殊情況將交由2.0 行動的督導委員會因應每宗特殊個案的情況審視申請是否符合資格,並決定有關資助水平。
  6. 若申請人是多於一個於2.0 行動第一類別或第二類別樓宇的住用單位業主,他只可就其自住的單位領取資助,數目僅限於一個。若申請人已就某一單位領取2.0 行動的資助,即使他其後遷往另一幢2.0 行動第一類別或第二類別樓宇,亦無法因持有就其後遷居的單位而受惠於2.0 行動。

註一: 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持有的樓宇,合作社社員可申請2.0 行動的自住業主/長者自住業主資助。
註二: 直系家庭成員指配偶(即合法異性丈夫或妻子)、父母、子女、繼子女、受供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或外孫、繼父母、配偶的父母或繼父母。

 

長者自住業主

  1.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上一般業主第1至6點的要求;及
  2. 申請期所列明的申請期屆滿日或以前已年滿60 歲或以上(以香港身份證為準)。


住用單位的定義
於《土地註冊記錄冊》內登記或核准建築圖則內列明的獨立單位,而該單位須用作住用用途。如申請人居於綜合用途樓宇內,由非住用改作住用用途的單位,申請人須按《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聲明該單位現作純住宅用途(不包括前舖後居或涉及任何形式的商業用途)註三


註三: 該聲明只適用於申請2.0 行動資助之用,業主或佔用人不應視之為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改變單位用途的正式申請。該單位在樓宇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上的批准用途亦不會因此改變。

 

受惠對象及津貼水平
獲批准參加2.0行動進行樓宇公用部分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的樓宇,如有需要,樓宇的自住業主可同時申請以下津貼:
(a) 為樓宇公用部分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符合《2.0 行動業主組織須知》第4.1 段的要求)

自住單位 資助款額
一般自住業主   有關工程費用的80%;每個單位上限港幣$40,000
長者自住業主 有關工程費的全數;每個單位上限港幣$50,000

(b) 為私人擁有的伸出物進行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符合《2.0 行動業主組織須知》第4.2 段的要求)

 

獲批准參加2.0 行動進行樓宇公用部分訂明檢驗及修葺工程的樓宇,如有需要,樓宇的自住單位業主可同時申請以下資助:

自住單位 資助款額
所有自住業主    有關工程費用的50%;每個單位上限港幣$6,000   

合資格的自住業主,必須自行填寫「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個別單位業主申請表,並於《2.0行動自住業主須知》內所述的申請期內提交其申請予市建局。


為免生疑問,合資格自住業主只可在其樓宇獲准參加2.0 行動的情況下,就其住用單位內屬私人擁有的伸出物的檢驗及修葺工程申請資助。


若申請單位由長者自住業主及非長者共同擁有,只要當中的長者居於有關單位,合資格長者申請人可申領該單位有關公用地方的檢驗及修葺費用全數,每個單位上限為港幣$50,000 元。

 

其他細則

  1. 若申請人只是有關單位的其中一個業主,亦可申請自住業主/長者自住業主的全額資助。
  2. 申請人於2.0 行動所得之資助用以支付的工程,不得與其他由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建局所提供的樓宇復修支援計劃(包括「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前稱「公用地方維修津貼」)及「樓宇更新大行動1.0」)所資助的工程有所重複。
  3. 申請人於2.0 行動、香港房屋協會提供的「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及屋宇署提供「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所獲得的資助/貸款總額不能超過申請人用以支付有關工程的實際支出。
  4. 如申請人已就其自住單位在2.0 行動下領取資助,該單位於是次維修工程不會再獲發市建局的「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及「強制驗樓資助計劃」資助。
  5. 建於獲批准參加2.0 行動樓宇的任何違例建築工程、搭建物或構築物,在任何情況下,亦不可視作住用單位及獲得2.0 行動資助。

 

申請期
第一類別樓宇
申請人必須在市建局向所屬樓宇發出2.0 行動《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的日期起計兩個月內;或申請人收到業主組織所發的首封《樓宇公用地方工程收費通知書》的日期起計兩個月內遞交申請表,兩者取較遲的日期為申請限期。市建局有權不接受任何並非在申請期內遞交的申請。

 

第二類別樓宇
申請人必須於屋宇署通知安排顧問為有關樓宇進行檢驗及監督維修工程的通知信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或通知安排承建商為有關樓宇進行維修工程的通知信日期起計兩個月內遞交申請表,兩者取較遲的日期為申請限期。市建局有權不接受任何並非在申請期內遞交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