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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楼宇已成立法团,法团必须遵守《建筑物管理条例》及《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的规定招标骋请工程承建商。法例下的规定如下:

 

采购规定部份撮要

(i) 如工程合约的价值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 
  - $200,000 元;或
  - 法团每年预算的20%; (两者以较低者为准)
    均须以招标承投的方式取得有关物品或服务。

 

(ii) 此外,如工程合约的价值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法团年度预算的20%,则管委会须把所有收到的投标书提交法团业主大会,藉在法团业主大会上以过半

  数票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否采纳收到的投标书。

 

工作守则部份撮要

(i) 拟邀请递交的标书最少须达以下数目: 
  a) 采购价值超过 10,000 元但不超过 200,000 元的供应品、货品或服务的合约,最少须邀请递交三份标书;或 
  b) 采购价值超过 200,000 元的供应品、货品或服务的合约,则最少须邀请递交五份标书 。


(ii)    所有标书必须在最少三名管委会委员在场见证下同时开启,见证人须在每份标书上签署及注明日期。


(iii)    管委会不可纯粹为了避免遵行条例第 20A 条的规定,而把一份款额本应更大的采购合约,分拆出另一份采购合约。

 

建议的工作安排

业主/法团在招聘工程承建商时,建议尽量采用以下推荐的安排。

 

•   采用现时由专业团体(如香港测量师学会)、市区重建局或将来由「楼宇复修平台」制定的招标及合约参考文件。

•   要求所有投标者签署「诚信及反围标条款」、「道德承担条款」及「不合谋条款及不合谋投标确认书 」。

•   采纳公开招标的方式,增加透明度,减低围标风险。

•   不收取任何行政费用(有关安排或会导致回标数目减少,从而减低标书的竞争性)。

•   在招标前已制定合适的评标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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