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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樓宇已成立法團,法團必須遵守《建築物管理條例》及《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的規定招標騁請工程承建商。法例下的規定如下:

 

採購規定部份撮要

(i) 如工程合約的價值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 
  - $200,000 元;或
  - 法團每年預算的20%; (兩者以較低者為準)
    均須以招標承投的方式取得有關物品或服務。

 

(ii) 此外,如工程合約的價值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法團年度預算的20%,則管委會須把所有收到的投標書提交法團業主大會,藉在法團業主大會上以過半

  數票通過的決議,決定是否採納收到的投標書。

 

工作守則部份撮要

(i) 擬邀請遞交的標書最少須達以下數目: 
  a) 採購價值超過 10,000 元但不超過 200,000 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合約,最少須邀請遞交三份標書;或 
  b) 採購價值超過 200,000 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合約,則最少須邀請遞交五份標書 。


(ii)    所有標書必須在最少三名管委會委員在場見證下同時開啟,見證人須在每份標書上簽署及註明日期。


(iii)    管委會不可純粹為了避免遵行條例第 20A 條的規定,而把一份款額本應更大的採購合約,分拆出另一份採購合約。

 

建議的工作安排

業主/法團在招聘工程承建商時,建議盡量採用以下推薦的安排。

 

•   採用現時由專業團體(如香港測量師學會)、市區重建局或將來由「樓宇復修平台」制定的招標及合約參考文件。

•   要求所有投標者簽署「誠信及反圍標條款」、「道德承擔條款」及「不合謀條款及不合謀投標確認書 」。

•   採納公開招標的方式,增加透明度,減低圍標風險。

•   不收取任何行政費用(有關安排或會導致回標數目減少,從而減低標書的競爭性)。

•   在招標前已制定合適的評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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