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内容

根据政府推行的强制验楼计划,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向私人楼宇的个别单位业主发出法定通知要求业主在个别单位内进行订明检验及订明修葺。聘用人须聘任一名注册检验人员提供楼宇的订明检验服务及/或监督订明修葺工程。订明检验及订明修葺均应在法定通知规定的时间或建筑事务监督指明的限期内完成。

 

注册检验人员必须是名列於屋宇署所备存的检验人员名册内。如注册检验人员於进行订明检验时认为需要进行详细调查,注册检验人员需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详细调查建议,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进行详细调查,并於检验后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检验报告和楼宇检验证明书。

 

於进行订明检验后,如注册检验人员认为须进行订明修葺,聘用人应聘请合资格注册承建商根据检验报告进行订明修葺工程,并且聘任同一位/另一位注册检验人员监督订明修葺工程,於完成修葺工程后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完工报告及楼宇修葺证明书。

 

合资格注册承建商必须是当时名列於屋宇署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册上的人士。而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只有资格进行属於其获注册级别、类型及项目的小型工程。

 

业主可采用以下适用的参考文件,要求能够提供注册检验人员的个人或公司,为进行所需订明检验及/或监督订明修葺工程的服务;及合资格的注册承建商提供工程报价。

 

1.  适用於聘任注册检验人员提供楼宇的订明检验服务及/或监督订明修葺工程

    供个别单位检验及监督修葺报价文件及合约 (附使用须知)

 

2. 适用於聘任合资格注册承建商进行订明修葺工程

   ​ ​​​​​​供个别单位修葺工程报价文件及合约 (附使用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