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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only)

 

根據政府推行的強制驗樓計劃,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向私人樓宇的個別單位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在個別單位內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聘用人須聘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提供樓宇的訂明檢驗服務及/或監督訂明修葺工程。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均應在法定通知規定的時間或建築事務監督指明的限期內完成。

 

註冊檢驗人員必須是名列於屋宇署所備存的檢驗人員名冊內。如註冊檢驗人員於進行訂明檢驗時認為需要進行詳細調查,註冊檢驗人員需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詳細調查建議,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後方可進行詳細調查,並於檢驗後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檢驗報告和樓宇檢驗證明書。

 

於進行訂明檢驗後,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須進行訂明修葺,聘用人應聘請合資格註冊承建商根據檢驗報告進行訂明修葺工程,並且聘任同一位/另一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訂明修葺工程,於完成修葺工程後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完工報告及樓宇修葺證明書。

 

合資格註冊承建商必須是當時名列於屋宇署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上的人士。而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只有資格進行屬於其獲註冊級別、類型及項目的小型工程。

 

業主可採用以下適用的參考文件,要求能夠提供註冊檢驗人員的個人或公司,為進行所需訂明檢驗及/或監督訂明修葺工程的服務;及合資格的註冊承建商提供工程報價。

 

1.  適用於聘任註冊檢驗人員提供樓宇的訂明檢驗服務及/或監督訂明修葺工程

    供個別單位檢驗及監督修葺報價文件及合約 (附使用須知)

 

2. 適用於聘任合資格註冊承建商進行訂明修葺工程

   ​ ​​​​​​供個別單位修葺工程報價文件及合約 (附使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