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公用部分?
法团及业主有责任妥善管理、维修楼宇的公用部分,惟如公用部分管理不善、失修招致任何意外,所有业主都有机会负上责任。不过,作为小业主从何分辨出哪一处属於公用部分?
公用部分是楼宇所有业主可以根据公契共同享用的部分,公契一般都有订明公用部分的范围。除此以外,法例亦就公用部分有释义,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2条,公用部分(common parts)指— —
a) 建筑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所指明或指定专供某一业主使用、占用或享用的部分;及
b) 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书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
附表1指明的部分,如入口大堂、走廊、外墙、楼梯、楼梯平台、天台围墙、水箱、升降机、水泵、防火设备、供所有业主使用,或为所有业主的利益所设置之装置及设施等。
法团及业主要清楚了解或决定所属楼宇的公用部分时,第一步应先参考转让契约及其图则,如转让契约及其图则已有指明或标注之部分,所指明或标注之处并不属於「公用部分」;即使与公契所列有所抵触,有关部分的维修责任,仍需由拥有该业权的业主承担。
倘若转让契约没有订明业权,法团及业主就应参考公契及其图则。不过,部分较早落成的楼宇,其公契未必有清楚订明公用及私人业权,此情况下就需要参照《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1所列,以界定所属楼宇的公用部分范围及项目。当个别业主和法团就楼宇的某部分是否公用部分有争议时,个别业主有权要求土地审裁处作出裁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1提及的公用部分,亦包括柱、梁及其他结构性支承物。管理公司及业主於制定楼宇保养手册与维修保养计划时,记紧应将私人单位内如柱梁、主力墙等构件一并纳入手册内,以防日后执行维修保养工作有所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