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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用部分?
法團及業主有責任妥善管理、維修樓宇的公用部分,惟如公用部分管理不善、失修招致任何意外,所有業主都有機會負上責任。不過,作為小業主從何分辨出哪一處屬於公用部分?
公用部分是樓宇所有業主可以根據公契共同享用的部分,公契一般都有訂明公用部分的範圍。除此以外,法例亦就公用部分有釋義,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條,公用部分(common parts)指— —
a) 建築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的部分;及
b) 附表1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書如此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
附表1指明的部分,如入口大堂、走廊、外牆、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圍牆、水箱、升降機、水泵、防火設備、供所有業主使用,或為所有業主的利益所設置之裝置及設施等。
法團及業主要清楚了解或決定所屬樓宇的公用部分時,第一步應先參考轉讓契約及其圖則,如轉讓契約及其圖則已有指明或標註之部分,所指明或標註之處並不屬於「公用部分」;即使與公契所列有所牴觸,有關部分的維修責任,仍需由擁有該業權的業主承擔。
倘若轉讓契約沒有訂明業權,法團及業主就應參考公契及其圖則。不過,部分較早落成的樓宇,其公契未必有清楚訂明公用及私人業權,此情況下就需要參照《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所列,以界定所屬樓宇的公用部分範圍及項目。當個別業主和法團就樓宇的某部分是否公用部分有爭議時,個別業主有權要求土地審裁處作出裁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提及的公用部分,亦包括柱、樑及其他結構性支承物。管理公司及業主於制定樓宇保養手冊與維修保養計劃時,記緊應將私人單位內如柱樑、主力牆等構件一併納入手冊內,以防日後執行維修保養工作有所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