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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管理維修大廈公用部分的業主責任

法團及業主有責任妥善管理、維修樓宇的公用部分,惟若樓宇的損毀或有關滋擾危及公眾安全或健康,相關部門會按法例賦予的權力,就樓宇構件的欠妥情況向業主或法團發出「法定命令」,要求跟進或修正。如業主或法團未能在指定限期內完成相關要求而又沒有合理辯解,則可能被檢控。

 

與業主責任相關的法例內容撮要如下,詳情請參閱律政司官方香港法例資料庫「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18條列明,大廈法團須使公用部分和法團財產維持良好合用的狀況,並保持清潔。另亦指明大廈法團須在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行使任何條例所賦權力,命令或要求就公用部分進行某項工作時,遵照辦理,以及採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以執行公契(如有)載明有關建築物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的責任。

根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314章)第3條,處所佔用人對其所有訪客負有同樣責任,即一般謹慎責任;一般謹慎責任即採取在有關個案中所有情況下屬合理謹慎的措施的責任,以確保訪客為獲佔用人邀請或准許該訪客到處所的目的而使用該處所時是合理地安全。

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進行執法工作,以監管樓宇建築安全。署方會向未有妥善保養樓宇的業主發出法定命令,指示業主須按要求修復欠妥部分,或聘請合資格人員就懷疑欠妥部分進行勘察,並提交評估及建議措施。


以《建築物條例》第26/26A條為例,任何樓宇無論由外在原因、自然耗損或日久失修,引致而變得危險,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樓宇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修葺令),飭令業主須按實際情況及法例要求進行合適的補救措施。例如:進行修葺、豎設撑柱及設置圍欄。


即使樓宇狀況不至危險,僅未如理想,屋宇署仍可向該樓宇業主發出法定命令(俗稱:勘察令),指令業主委任一名認可人士為其樓宇進行指明的勘測及向屋宇署提交補救工程的建議,並按屋宇署批准的建議進行補救工程。除整棟樓宇的勘測外,簷蓬及露台結構都是常見的指明部分。


同時,《建築物條例》第30B條訂明,建築事務監督會向樓齡達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強制驗樓令),要求聘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按檢驗報告中提及的訂明修葺工程。訂明檢驗(修葺)的範圍包括結構構件(如樑柱)、消防安全構件(如防煙門)、排水系統(如渠管) 及指出現有僭建物。


而第30C條亦訂明,建築事務總監會向樓齡達10年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強制驗窗令),要求規定業主在指明的限期內,對該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按需要進行訂明修葺。在履行強制驗窗令後,業主不會在該命令的發出日期5年內,就相同窗戶收到新的強制驗窗令。

 

此條例亦有觸及樓宇排水渠或污水渠方面,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8條,若發現樓宇的排水系統不足夠或處於欠妥或不衞生的情況,屋宇署便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進行指明的排水工程。如有需要,會同時要求業主先委任一名認可人士為樓宇的排水渠或污水渠進行勘測,並提交補救建議及在批准後進行有關補救工程。


不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勘察令或強制驗樓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港幣5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5,000元。

 

至於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強制驗窗令,即獲發罰款通知書定額罰款港幣1,500元;屢犯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2,000元。

業主須確保不會有外物從樓宇墮下,否則須負上刑事責任。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B條,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若私人物業出現滲水情況,業主有責任適當處理,以免構成公眾衞生的滋擾問題。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相關條文,當証實構成衞生妨擾的滲水源頭後,屋宇署及食環署聯合辦事處職員獲授權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予有關人士,規定在通知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有關人士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元,另加每日罰款港幣200元。當局亦可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命令有關人士減除妨擾。如有關人士沒有遵照法庭命令,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5,000元,另加每日罰款港幣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