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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维修资助计划

目的

除了透过维修保养,改善楼宇状况和安全水平外,有效处理楼宇老化问题的根本之道,为楼宇复修未雨绸缪、达致「防患於未然」的效果。因此,市区重建局(市建局)推行「预防性维修资助计划」(本计划),提供资助以鼓励大厦制定10年为周期性的维修保养计划和有关工程的开支预算,以便订立维修工程储备及作定期供款,达致「自主维修」及「预防性维修」的目标。

 

 

申请细则

参加资格

1. 楼宇必须符合下列各项准则:

    a. 私人住用(包括以公务员建屋合作社 (合作社)方式持有之楼宇)或综合用途(商住两用)楼宇 (两者均以楼宇占用许可证 (又称入伙纸)的资料为准);

    b. 业主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i. 已为楼宇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法团) ; 或

        ii. 楼宇是由合作社持有;或

       iii. 楼宇是由持有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出有效牌照的物业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或

       iv. 楼宇是由指定公契经理人根据大厦公契条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c. 楼宇内所有住用单位的平均每年应课差饷租值符合限额的要求。限额详情请参阅「楼宇复修综合支援计划」附件一第2(b)项《入息及资产限额和应课差饷租值限额》;

    d. 申请人必须在未展开招标聘请「认可人士」前递交本计划的申请;

    e. 楼宇未被纳入市建局已公布的重建发展项目内;及

    f. 楼宇以前从未接受过本计划的资助。

 

2. 本计划不接受就以下的楼宇提出的申请:

     i. 单一业权的楼宇;

    ii. 楼高3层或以下的楼宇, 楼高以入伙纸上列明的层数为准。

 

处理申请安排

市建局专责的「评核小组」将在每季度末,即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根据以下各因素的评分标准,为合资格的申请进行优先排序以决定该季的申请批核:

      i. 楼宇楼龄;

     ii. 楼宇单位数目;

    iii. 楼宇业主是否已成立法团或已聘请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iv. 楼宇公用地方的维修状况;及

     v. 楼宇业主是否已为楼宇公用地方制订楼宇保养计划。

 

获批准参加本计划的申请人会收到市建局发出的《原则上批准通知书》(批准通知书) 。至於未获批核的合资格申请会自动参加下季度的排序评审(最多三次),而该申请人可随时向市建局提供最新的补充文件,供评核小组参考。如在提交申请当日所属月份后12个月内仍然未能收到批准通知书,则是次申请会於该12个月的期间届满时自动失效。申请人必须再次提交申请。

 

业主组织类别及申请代表

- 楼宇已成立法团,则必须由法团作为申请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请。

- 楼宇未有成立法团(包括合作社持有的楼宇),则必须由全体业主或合作社(如适用)作为申请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请。申请人请先参阅申请表内附录一《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楼宇申请须知》了解相关的申请规定和要求。

 

 

资助金额及用途

向获得市建局批核的申请人提供资助,包括:

1. 聘任一名「认可人士」遵照本计划的要求,为楼宇公用地方的结构、装备及设施等进行检视及资料搜集,连同所需的附带工作,并采用市建局提供的范本制作楼宇保养手册 (相关编制指引及范本请见於下面 “其他相关资助及注意事项”部份); 及

 

2. 为设立特别基金提供额外利息,鼓励楼宇业主根据建管条例相关条文为所属楼宇设立特别基金,同时按楼宇保养手册内的维修保养项目的预计开支向特别基金作定期供款。

 

制作楼宇保养手册的资助(「第一阶段资助」) — 每个合资格的申请最高可获批以下资助款项:

楼宇的单位数目

资助金额

上限(港币)

20个或以下

聘请认可人士制作楼宇保养手册费用的五成(50%)

$15,000

21至49个

$20,000

50个或以上

$30,000

 

设立特别基金的资助(「第二阶段资助」) — 每个合资格的申请最高可获批以下资助款项:

楼宇的单位数目

资助金额

上限(港币)

20个或以下

发出第一次集资通知书日期起计首三年内应供款总金额的一成 (10%)

(特别基金户口内,已收取供款额最少需达到业主大会通过的三年期间,应供款金额之八成 (80%),否则申请将不会获得资助)

每单位$2,000

21至49个

每单位$1,500

50个或以上

每单位$1,000/或最高$200,000(以较低为准)

 

其他相关资助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於第一段制作楼宇保养手册的工作不可获得双重资助。若申请人已就任何公营机构获批相同性质的支援计划资助或津贴,例如「楼宇更新大行动 2.0」及「公用地方维修资助」(前称「公用地方维修津贴」)等 ,市建局批核申请人在本计划可获得的资助时,市建局可能会撤回资助或从中扣减该相同的工作已於其他计划所获得的资助或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