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
(简称「有需要人士维修津贴」)
目的
为有需要自住业主提供财政资助,津贴维修自住楼宇的费用,改善楼宇失修的情况,加强其居所的安全。
申请资格
1. 申请人须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及
2. 申请人须为住用或综合用途楼宇内的住用单位业主;及
3. 申请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均居住在申请物业;及
4.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i. 年满60岁长者,须符合入息及资产限额;或
ii. 长者生活津贴的受惠人;或
iii.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受助人;或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受助人,须同时符合以下:
a. 其同住家庭成员有65岁或以上长者; 或
b. 其同住家庭成员经由公立医院或诊所的医生证明为残疾人士或健康状况欠佳人士;或
c. 其同住家庭成员没有50岁以下健全成年人)
iv. 伤残津贴的受助人,须符合入息及资产限额;或
5. 申请人不得为未获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士。
津贴款项
1. 每个津贴申请上限为80,000港元。每位合资格申请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可共获批最高80,000港元的津贴。每个物业可获批最高80,000港元的津贴。津贴额将依照合资格申请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 拥有物业的业权份数按比例计算。
2. 如申请人曾申请房协辖下的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申请人仍可向市建局申请有需要人士维修津贴,惟两津贴下可获的津贴总额不会超出有需要人士维修津贴的津贴上限 (即80,000港元)。
3. 政府拨款情况许可下,每位申请人在首次成功申请有需要人士维修津贴的申请表提交日期起计10年内, 最多可分4次申请。
合资格申领津贴的范围
1. 合资格申领津贴的工程范围涵盖住用单位(详情请参阅住用单位维修工程小锦囊)及/或大厦公用地方(即大厦公用部份)进行与楼宇安全有关的以下维修工程∶
1.1 楼宇结构改善工程,例如修葺松脱、破裂、剥落或破损的混凝土;
1.2 改善楼宇外墙安全状况的工程,例如修葺破损的批荡或纸皮石;
1.3 检验、修葺或更换破损的窗户;
1.4 楼宇检验或修葺工程;
1.5 楼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例如改善走火通道、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和耐火结构;
1.6 提供、改善和维修保养楼宇的消防装置和设备;
1.7 清拆违例建筑工程和违例天台搭建物;
1.8 改善屋宇装备和卫生设施,例如修葺、维修保养和更换升降机、消防装置和设备、电线、煤气竖管、安装无障碍设施、更换破损的便溺污水管、废水管、雨水管、食水管、通风管及地下排水渠;
1.9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层,以及改善渗水问题的工程;
1.10 进行斜坡或挡土墙的维修保养或改善工程;
1.11 改善分间单位的消防及楼宇安全的工程;
1.12 因上述工程引致的相关维修保养工程,包括勘测工程和专业服务(如清拆石棉等);
1.13 进行与上文1.1至1.12项有关的附带或跟进工程,例如因修葺或修复工程所引致的整修工程;以及
1.14 用於偿还申请人尚欠屋宇署、房协或市建局的楼宇维修贷款余额,及/或撤销有关法定押记/押记令所涉及之费用。
查询热线:3188 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