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
消防安全设施
恶意破坏/ 使用不当、防火门的门铰/ 门鼓损坏、没有进行适当的定期维修。
消防装置及设备
消防供水系统的组件如水管或活阀(活门或闸掣)出现阻塞或漏水,水泵出现故障、供水系统渗漏,水管、接驳位、活阀(活门或闸掣)出现损毁、生锈或故障,警钟线路出现问题、短路,保护或管理不足,保养或维修不足。
处理方法?
消防安全设施
可更换 / 修葺防火门受损部分,如观看窗的玻璃、把手、门铰及门鼓、更换整套防火门( 包括门框),新防火门需备有认可的耐火证书。
消防装置及设备
业主/ 法团应委聘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每年为消防装置及设备进行检查及修葺工程,并於完成修葺出现故障或损毁的消防装置后发出表格FS251,及通知消防处。
法例规管?
《水务设施条例》第 16 条( 香港法例第 102 章) - 水务署
水务署可在下列情况下,向消防供水系统的注册用户或公用供水系统的代理人发出维修通知书:
• 未经授权而更改消防供水系统;
• 已出现或相当可能导致浪费或污染供水;或
• 消防供水系统未遵守《水务设施条例》的规定。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 572 章) - 消防处及屋宇署
为向市民提供更佳保障,综合用途建筑物及住用建筑物的拥有人/占用人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参照所订明的标准改善楼宇的消防装置及设备,以及建筑设计及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如防火门)等。
条例订明有关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已建成,或其建筑图则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批准的综合用途或住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改善安排。当巡查有关处所或建筑物后,消防处处长和屋宇署署长会视乎需要,根据条例向建筑物的拥有人/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列明必须进行的改善工程。
条例订明有关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已建成,或其建筑图则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批准的综合用途或住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改善安排。当巡查有关处所或建筑物后,消防处处长和屋宇署署长会视乎需要,根据条例向建筑物的拥有人/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列明必须进行的改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