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細閱下段聲明及明白和同意其內容後才簽署(所有註冊業主必須簽署申請表正本)
就本申請表格內各項申請,本人/我們同意向市建局及 / 或屋宇署提供一切所需資料。
本人/我們無條件批准、完全同意及不可撤回地授權市建局及屋宇署各自就上述申請,向各政府部門/公營機構/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或申請人代表* / 本人 / 我們之家庭成員查詢、核對、索取或提供本人 / 我們的個人資料或紀錄或申請狀況資料,作為市建局及 / 或屋宇署處理上述申請及核實本人 / 我們申請資格的用途。
本人/我們亦同意及授權市建局及屋宇署各自向土地註冊處披露本人 / 我們的個人資料或紀錄,及查核本人/我們曾經及現時擁有的香港物業資料以便市建局及 / 或屋宇署用作追討本人/我們尚未繳清予市建局及 /或屋宇署的貸款 / 津貼 / 資助,不論市建局及 / 或屋宇署有否取得法庭就該尚未繳清的貸款 / 津貼 / 資助的判決。
*申請人代表指就未有成立法團的樓宇/屋苑,經業主大會授權代表業主申請「2.0 行動」/「升降機資助計劃」/「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及簽署有關文件的不少於兩位業委會授權代表或經理人
註 : 「2.0 行動」及「升降機資助計劃」只需自住業主/長者自住業主申請及簽署
只適用於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