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問問題
• 持有效香港身份證
• 為住用或綜合用途樓宇內的住用單位業主
• 與配偶(如已婚)居住在申請物業
• 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年滿60歲長者,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
→長者生活津貼的受惠人
→傷殘津貼的受助人,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簡稱「綜援」) 的受助人
• 不得為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士
工程完成後,申請人須通知市建局申請組,以便安排市建局職員及/或代表到物業/大廈視察。申請人亦須遞交「完工申報表」連同市建局要求的文件(例如法例要求完工證明)影印本。在確定工程完工後,市建局會發放津貼給申請人。
如申請津貼進行住用單位維修工程,合資格申請人必須在未展開維修工程前遞交申請表。如申請津貼進行大廈公共地方維修工程,合資格申請人必須在大廈維修工程完工證明書發出前遞交申請表。
• 任何樓齡的私人住用或綜合用途(商住兩用)樓宇 (以樓宇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的資料為準) (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方式持有之樓宇);
• 樓宇必須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或以合作社方式持有或由持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有效牌照的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或樓宇是由指定公契經理人(「經理人」)根據大廈公契條文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 樓宇內所有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符合應課差餉值限額的要求,詳情請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附件一第2(b)項所列限額;
• 未被納入市建局已公布的重建發展項目內;
• 申請人必須在未展開招標聘請為其製作樓宇保養手冊的「認可人士」前遞交本計劃的申請;
• 樓宇以前從未接受過本計劃的資助;及
• 不包括(a)單一業權的樓宇,以及(b)樓高3層或以下的樓宇或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如樓宇業主已成立法團,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申請人須於提交申請表時一併提交業主大會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影印本各一份,需要通過的決議詳情請參閱申請表。
如為由合作社持有的樓宇或由持有有效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樓宇,樓宇業主應依照不同情況委任及授權相關人士作為申請人代表,負責處理一切有關申請及資助計劃之事宜,請參閱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然而,有關通過的召開會議決議申請「本計劃」的安排,樓宇業主可參考《大廈公契》或《合作社規則》的條款及要求。
製作樓宇保養手冊的資助(「第一階段資助」):
樓宇的單位數目 |
資助金額 |
上限 |
20個或以下 |
聘請認可人士製作樓宇保養手冊費用的五成(50%) |
港幣$15,000 |
21至49個 |
港幣$20,000 |
|
50個或以上 |
港幣$30,000 |
設立特別基金的資助(「第二階段資助」):
樓宇的單位數目 |
資助金額 |
上限 |
20個或以下 |
發出集資通知書日期起首三年供款總金額的一成(10%) (特別基金戶口內的供款額最少需達到業主大會通過的供款金額之八成(80%),否則申請將不會獲得資助) |
港幣$2,000/每單位 |
21至49個 |
港幣$1,500/每單位 |
|
50個或以上 |
港幣$1,000/每單位或港幣$200,000(以較低為準) |
計劃
市區重建局在收到索款表格後,經審核維修項目屬於資助工程範圍及證明已妥善完成,然後才會將資助金額發放到法團戶口。法團應在業主大會議決有關處理資助金額的方法。
個別業主可按維修工程的所需攤分款項,向屋宇署申請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公用地方維修資助額的計算方法是以樓宇的單位數目作為計算準則,當中包括住宅及商舖單位數目。
市建局會透過聘請獨立顧問,審閱法團所聘用的顧問提供的勘察報告、招標文件、工程合約等、讓法團獲得第三者專業意見。此外,獨立顧問更會為大廈所揀選的工程項目提供估算,令業主對市場價格有所了解。
符合環保項目資助要求的工程包括按計劃的指引要求選用環保類別油漆進行外牆髹漆工程;或在工程中選用相關認證的物料及產品/裝置等,為大廈進行維修工程或加設裝置等。
不可以。法團/業主代表必須以公開招標形式聘任認可人士或專業顧問為大廈全面勘察及統籌維修工程,並在未聘請有關人士前遞交申請。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和「家居維修免息貸款」的申請資格是有所不同的。已獲發「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津貼的業主,如亦符合「家居維修免息貸款」申請資格,可申請貸款以維修物業內的窗戶。每個維修項目只會獲資助或貸款一次。
住用單位由業主或其直系家庭成員用作自住用途,便符合自住業主申請資格。
如樓宇業主未有成立法團,可由全體業主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詳情可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
「樓宇更新大行動2.0」的受惠對象是自住業主。若單位是出租,業主是不會獲得「樓宇更新大行動2.0」下的資助,但若樓宇符合參加「公用地方維修資助」的申請資格,出租業主仍可以從「公用地方維修資助」下獲得資助。
可以,只要住用單位由業主或其直系家庭成員用作自住用途,便符合自住業主申請資格。若申請單位由長者自住業主及非長者共同擁有,亦能受惠於長者自住業主申請人的 資助款額, 即可全數申領公用地方的檢驗及修葺費用,每個單位上限為港幣 $50,000 元。
就樓宇是否符合住用單位於2022/23年度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的資格,可以致電31881188向市區重建局查詢。
業主收到有關屋宇署的信件,市建局也會發信通知您申請「樓宇更新大行動2.0」。
個別自住業主的申請期,就第一類別樓宇,根據市建局向樓宇發出資助計劃《原則上批准通知書》或收到業主組織所發的首封就分攤工程費用通知書的日期起計兩個月內,以較遲者為限期。而第二類別樓宇,根據屋宇署安排顧問為有關樓宇進行檢驗及監督維修工程的通知信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或安排承建商為有關樓宇進行維修工程的通知信日期起計兩個月內遞交申請表,兩者取較遲的日期為申請限期。
再者,市建局日後會發信通知獲批准參加樓宇更新大行動2.0大廈內的業主。
樓宇更新大行動2.0其中一個資格是樓宇的住用單位於2022/23年度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 $187,000、 新界單位不超過港幣 $143,000。上述大廈如位於巿區,而住用單位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又低於$187,000則符合該資格要求。
樓宇更新大行動2.0 而言,只要住用單位由業主或其直系家庭成員用作自住用途,便符合自住業主申請資格。而六十歲以上的自住業主其資助額會較高。
樓宇更新大行動2.0其中一個資格是樓宇的住用單位於2022/23年度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 $187,000、 新界單位不超過港幣 $143,000。留意我們只根據住用單位的平均應課差餉租值去決定是否符合該資格要求。因此,地舖的租值是不會影響樓宇的申請資格。
如樓宇業主未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可由全體業主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詳情可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
如樓宇業主未有成立法團,可由全體業主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若業主因實際困難無法在申請期限內召開業主大會通過參加資助計劃的決議,可由兩名業主代表向市建局提交申請表,並於稍後安排業主大會通過有關決議及向市建局提交會議紀錄。
若申請人擁有多於一個合資格申請2.0行動的單位,他只可就其自住的單位申請資助,即單位數目僅限一個。若申請人已就某一單位領取2.0行動的資助,即使他其後遷往另一幢合資格申請2.0行動第一類別或第二類別的樓宇,亦無法受惠於2.0行動。
如樓宇業主未有成立法團,則必須由全體業主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消防安全指示的 法定執行部門分別為負責消防裝置及設備的消防處和負責消防安全建造的屋宇署。「消防改善工程資助資助計劃」適用於為遵辦「指示」及/或其相關符合「消防安全指示」而須在樓宇公用部分進行的工程項目。詳請可參閱申請須知內第4項「資助用途」了解資助涵蓋的內容。
請注意,若申請人最終未能向市建局提供由消防處和屋宇署發函確認有關樓宇已完作「指示」內列明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並已符合「指示」的要求,其資助可能會被取消。
根據「消防改善工程資助計劃」申請須知內的參加資格第1.1(iii)項中列明,參加樓宇的樓宇業主已接獲消防處及屋宇署就樓宇公用部分發出的「指示」及/ 或其相關的「符合消防安全令」,而截至2017年10月11日當日尚未獲部門發信確認已完成<條例>要求的全部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大廈如果未有收到「指示」,恕未合乎「消防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消防改善工程資助計劃」只適用於公眾地方的改善工程項目,如屬私人部分的工程,市建局提供的「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提供予合資格的業主申請。此計劃合資格申領津貼的工程範圍亦涵蓋改善分間單位的消防及樓宇安全的工程。
有關工程必須由註冊工程承辦商進行,業主亦需提交承接工程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副本;及出示工程報價單詳列各項工程內容及費用。工程必須合符有關法例的要求及規定。例如,由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向屋宇署提交的完工證明,及獲屋宇署發出的完工證明確認信等,詳情請參閱申請須知。
申請人須提交其入息及資產證明文件,及須就所提供資料的真確性進行宣誓。
工程完成後,申請人須通知市建局申請組,以便安排市建局職員及/或代表到物業/大廈視察。申請人亦須遞交「完工申報表」連同市建局要求的文件(例如法例要求完工證明)影印本。在確定工程完工後,市建局會發放津貼給申請人。
如申請津貼進行住用單位維修工程,合資格申請人必須在未展開維修工程前遞交申請表。如申請津貼進行大廈公共地方維修工程,合資格申請人必須在大廈維修工程完工證明書發出前遞交申請表。
每個津貼申請上限為港幣$80,000,而每位合資格申請人在首次成功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津貼的申請表提交日期起計10年內,最多可分4次申請。
如符合申請資格便可以申請。津貼可用作償還申請人名下尚欠屋宇署、房協或市建局的樓宇維修貸款。欠款額會以遞交申請表格日期為準。
是的,有關計劃會計算物業業主及其配偶(如已婚)的資產。
每個津貼申請上限為港幣$80,000,合資格申請人可自行決定把津貼用於自住物業單位及/或大廈公用地方進行與樓宇安全有關維修工程,亦可用作償還申請人名下尚欠屋宇署、房協或市建局的樓宇維修貸款。
年滿60歲或以上長者、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助人或傷殘津貼受助人的自住單位業主,符合入息及資產審查可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60歲或以上的長者,資產限額為現時普通長者生活津貼資產限額的三倍,單身人士的資產限額$1,164,000,夫婦則為$1,767,000 (2023年4月版)。傷殘津貼受助人,資產限額則與申請房委會公屋的資產上限掛鈎。詳情可參閱「入息及資產限額和應課差餉租值限額」。
申請人可以聯絡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查詢電話:2839 7166) 查詢你早前向房協提交申請的資料及已發放的津貼金額。
租戶不可以申請,因申請人必須為私人住宅或綜合用途(商住兩用)樓宇內的住宅單位業主。
申請人須提交配偶的死亡證明文件影印本,及申報其個人入息及資產 (以單人入息及資產計算)。
• 持有效香港身份證
• 為住用或綜合用途樓宇內的住用單位業主
• 與配偶(如已婚)居住在申請物業
• 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年滿60歲長者,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
→長者生活津貼的受惠人
→傷殘津貼的受助人,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簡稱「綜援」) 的受助人
• 不得為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士
香港房屋協會會審批你「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的申請,待大廈維修工程完工及房協完成視察後,會向合資格申請人發放最高$40,000的津貼。如你所需要繳付的公用地方維修費用多於$40,000,請致電3188 1188 與市建局查詢「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如申請人曾申請「長者維修津貼」,只要申請人仍符合申請資格,可向市建局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惟兩津貼可獲的津貼總額不會超出「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的津貼上限 (即80,000港元)。
優先清拆違例建築物並非「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計劃的要求,惟資助應用於改善樓宇失修情況,以解決與樓宇安全或衛生問題,因此合資格申請人可申請維修津貼以處理清拆僭建項目。
個別個案將交由市建局申請組審批。
不可以申請。因申請人及其配偶(如已婚)須居住在申請物業。
申請人須遞交市建局要求有關的承建商註冊證明及法例要求完工證明的影印本。申請人若遞交的資料不足或市建局職員及/或代表未能成功到物業視察,會阻礙審批時間及影響最終可獲批津貼金額。
由香港房屋協會處理的「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會審批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的申請資格及其入息及資產符合限額要求。加強版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亦以自住物業業主及其配偶一併申請,就上述個案,在扣除於「長者維修津貼」曾領取的津貼金額(即$20,000)後,合資格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還可申請上限$60,000的餘額津貼。
持有物業業主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的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可以該住用單位業主的身份申請,申請人必須符合津貼計劃的其他申請資格。此外,在津貼批出前,上述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必須註冊在申請物業的土地登記冊內及申請人必須仍然為申請物業的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市建局才能繼續處理有關申請。
合資格申領津貼的工程涵蓋住用單位及/或大廈公用地方進行與樓宇安全有關的維修工程,詳情請參閱申請須知。
在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在遞交所有資料及市建局已審批工程項目及費用後,會獲市建局以書面通知其申請結果。申請人如遞交的資料不足或市建局或其代表未能成功到物業視察,會阻延審批時間。
合資格的自住業主除可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亦可申請市建局的「家居維修免息貸款」及屋宇署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惟每個維修項目只會獲資助或貸款一次。業主祇需使用一份「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適用於個別單位業主),便可申請多個津貼/貸款計劃。
津貼額會依照合資格申請者擁有物業的業權份數按比例計算,例子:若該申請人佔申請物業50%業權份數,可獲津貼額上限為港幣$80,000 x 50%,即港幣$40,000。
建築物水安全計劃為樓宇內部供水系統提供有系統及有效的管理架構,包括進行風險評估,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定期檢查、巡視和維修內部供水系統,以及定期審核和檢討建築物水安全計劃。
如需獲得有關建築物水安全計劃的詳細資訊,請瀏覽水務署《建築物水安全計劃》網頁。
水安全計劃資助計劃的申請會以每幢樓宇為單位。有關上限是以2022/23年度同一幢樓宇內所有住用單位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計算。就2022/23年度後才落成的樓宇,水務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這些樓宇的申請人可遞交申請以供水務署考慮。
村屋一般為樓高三層或以下的樓宇。這些樓宇的內部供水系統通常較簡單,公用部分不多,因此內部供水系統的水安全風險相對較低。故此,水安全計劃資助計劃不涵蓋樓高三層或以下的樓宇。這些樓宇可以參考水務署網頁所載的相關措施,以提高其處所的食水安全。
實施建築物水安全計劃涉及整幢樓宇的內部供水系統,需要樓宇業主的共同努力。已有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或公務員建屋合作社的樓宇,有一定的籌組能力,較能有效實施建築物水安全計劃的各項措施。沒有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或公務員建屋合作社的樓宇,水務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
沒有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或公務員建屋合作社的樓宇可於申請表上提供通訊人資料,以供水務署聯絡。水務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有關申請。水務署亦設有社區支援隊協助有需要的樓宇,為相關業主提供支援。
請參考下表所列:
大廈組織類型 | 申請人 | 申請人代表 |
業主立案法團(「法團」) | 法團 | 1. 法團兩名獲授權管理委員會委員;或 2. 經理人2。 |
業主委員會(「業委會」)1 | 業委會 | 1. 業委會兩名獲授權委員;或 2. 業委會兩名獲授權委員及經理人2共同作為代表。 |
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 | 合作社 | 1.合作社理事會一名獲授權成員。 |
- 已按樓宇公契條款成立業委會
- 已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樓宇公契條款聘任經理人
詳情請參閱《水安全計劃資助計劃申請須知》內第3 段。
合資格人士可向業主及物業管理人提供有關建築物水安全計劃的服務,包括進行水安全風險評估以制定建築物水安全計劃及為內部供水系統進行特定檢查。以一般內部供水系統的建築物而言,以上服務將需要大概2至3個工作天,對於內部供水系統較為複雜的樓宇,則可能需要更長時間。我們透過認可培訓機構,舉辦建築物水安全計劃課程和工作坊,藉此為合資格人士提供培訓。
由2020年7月1日起,凡參加「大廈優質供水認可計劃 — 食水(管理系統)」的新申請/續期申請,均須由已接受有關建築物水安全計劃培訓及通過評核的合資格人士,簽署當中的有關文件。如欲查詢已接受培訓的合資格人士,請前往此連結:已接受有關建築物水安全計劃培訓的合資格人士名單
如需獲得有關合資格人士的詳細資訊,請瀏覽水務署《合資格人士》網頁。
申請人可為其樓宇向不同合適的資助計劃申請資助,例如:市區重建局的「公用地方維修資助」等,以進行樓宇維修(包括內部供水系統維修工程)。若有關的維修工程屬水安全風險評估中建議樓宇進行的措施,以控制水安全風險,則該樓宇可以在水安全計劃資助計劃中申請額外的資助以進行有關的維修工程。但申請人須避免收取雙重資助,即就同一工程項目收取水安全計劃資助計劃及其他計劃的資助或津貼。如申請人就同一工程項目已收取其他計劃的資助或津貼,便不會在水安全計劃資助計劃中再就該項工程獲批資助。
為鼓勵業主及物業管理人實施建築物水安全計劃,水務署於2017年11月推出「大廈優質供水認可計劃 — 食水(管理系統)」,向已為樓宇實施建築物水安全計劃的業主及物業管理人頒發證書。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大廈優質供水認可計劃 — 食水(管理系統)」的資訊,可以瀏覽水務署《大廈優質供水認可計劃 — 食水(管理系統)》網頁。
水務署在制定計劃時已特別留意所需費用,相信實施計劃不會對市民構成很大負擔。業主除了須額外聘請合資格人士進行水安全風險評估工作,以及每年一次為內部供水系統進行的特定檢查外,其餘措施皆可由業主組織/物業管理公司執行,融入樓宇日常運作及維修程序中。
根據風險評估建議而須為內部供水系統進行的維修工程,有關費用將視乎工程量而定。一般而言,控制水安全風險的所需工程不多,如有需要,工程一般包括於溢流管加設護網、更換水缸蓋、更換水喉配件(單向閥)等等,所涉及的金額不多,但我們已預留資助空間供有需要的樓宇進行較大規模的水喉工程,例如更換已老化的水喉及更換食水水缸等。資助計劃下所提供的資助額上限應可補貼相關的全數開支,讓樓宇業主起步實施建築物水安全計劃。然而,若涉及大規模的水喉工程,業主須承擔超出的費用。
申請人在完成水安全計劃資助計劃下的有關資助項目及提交相關文件後,例如水安全計劃文件、工程進度報告,可遞交已填妥的索款表格正本及所需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最近三個月的銀行結單副本、發票及收據正本,向水務署申請發放資助。水務署在收到索款表格及完成核實相關項目的證明文件後,會向申請人發放資助。只要獲資助的項目不超過所設上限,申請人可獲有關項目的全額資助。
詳情請參閱《水安全計劃資助計劃申請須知》內第6 段。
實施建築物水安全計劃屬自願性質,當中的水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著重控制水安全風險,而非查找內部供水系統是否合乎規例。然而,妥善管理及保養維修內部供水系統是業主的基本責任。若發現「不合規格」的情況,則應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為達致持續改善,建築物水安全計劃須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審核,並須由不曾參與制定或實施受審核樓宇水安全計劃的獨立人士進行。獨立人士可以為外聘人員或負責物業管理的內部人員,並以接受過品質管理系統內部審核的相關培訓為佳。審核水安全計劃的目的在於核實建築物水安全計劃的成效,以及找出有待改善之處,使計劃實施更臻完善。
樓宇獲資助期間須妥善實施建築物水安全計劃。除非特殊原因,若樓宇於資助期間中途退出,水務署保留權利追討已發放的資助。
水務署會聘請專業顧問審核合資格人士於水安全風險評估後所建議進行維修工程的範疇。此外,水務署會隨機抽查參加的樓宇,查核合資格人士所制定的建築物水安全計劃是否有疏漏。另外,業主及物業管理人亦可就合資格人士所提供的專業服務向水務署反映情況。水務署會按需要作出調查及跟進。
在資助計劃下,申請人須在取得「大廈優質供水認可計劃-食水(管理系統)」的有效證書後才可申請發放為樓宇實施建築物水安全計劃有關項目的資助。
申請人可遞交延期申請書並簡述相關原因,向水務署提交有關延期的申請。水務署在收到延期申請書後,會審視每宗申請的情況,決定是否批准延期。
申請人須額外聘請合資格人士就新發現懷疑有問題的樓宇內部供水裝置進行水安全風險評估,並建議為控制水安全風險的所需維修工程項目,完成後遞交予水務署。水務署會再安排專業顧問審核並評定有關建議工程,只要該獲資助的項目不超過所設上限,申請人可獲有關項目的全額資助。
一般而言,申請人可於開展工程後分階段(相隔不少於一個月)以實報實銷的形式就已批准的建議進行項目已完成的部分向水務署申請發放資助。在完成所有建議進行項目前,申請人最多可獲累積發放的分階段資助為已完成的建議進行項目資助總金額的八成。至於餘下的兩成資助,申請人須於完成全部的建議進行項目後才可申請發放資助。申請人向水務署請發放有關建議進行項目的資助時,須遞交工程進度報告以顯示完成的建議進行項目、已填妥的索款表格正本及所需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最近三個月的銀行結單副本、發票及收據正本、支票副本等。水務署在收到索款表格及完成核實相關項目的證明文件後,會向申請人發放資助。只要獲資助的項目不超過所設上限,申請人於完成全部的建議進行項目後可獲有關項目的全額資助。
- 任何樓齡的私人住用或綜合用途(商住兩用)樓宇 (以樓宇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的資料為準) (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方式持有之樓宇);
- 樓宇必須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或以合作社方式持有或由持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有效牌照的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或樓宇是由指定公契經理人(「經理人」)根據大廈公契條文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 樓宇內所有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符合應課差餉值限額的要求,詳情請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附件一第2(b)項所列限額;
- 未被納入市建局已公布的重建發展項目內;
- 申請人必須在未展開招標聘請為其製作樓宇保養手冊的「認可人士」前遞交本計劃的申請;
- 樓宇以前從未接受過本計劃的資助;及
- 不包括(a)單一業權的樓宇,以及(b)樓高3層或以下的樓宇或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發放第二階段資助必須舉行業主大會 / 合作社社會大會通過議決設立特別基金的當天起計54個月內,特別基金戶口內的已收取供款額最少達到業主大會通過的這三年期間應供款金額之八成,不可超過按單位數目所訂之資助上限。
如議決設立特別基金的當天起計54個月內,特別基金內的總結存沒有達到總集資金額之八成,便不符合發放第二階段資助之要求,故建議申請人按樓宇保養手冊預計維修保養之計劃進行全額集資。
然而,資助金額的上限需參考樓宇的單位數目而釐定。
- 業主必須根據市建局發出的指引制定工程顧問合約,及使用市建局提供的「電子招標平台」聘請「認可人士」,為樓宇統籌製作樓宇保養手冊,並在未展開招標聘請上述有關人士前遞交申請。
- 除非申請人在2024年4月1日前已委聘一名「認可人士」或已開展相關的招標程序,有關的採購程序需市建局確認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及樓宇公契(如適用)的相關要求。否則申請人必須使用市建局提供的「電子招標平台」。
可以,如樓宇未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該樓宇需以合作社方式持有或已聘請持牌物管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申請人須為合作社或全體業主。
當申請人設立了特別基金,於集資期間沒有限制申請人提取特別基金內的存款。惟發放第二階段資助之要求,特別基金戶口內的已收取供款額必須達到業主大會通過的這三年期間應供款金額之八成。
然而,市建局樓宇業主需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的要求,設定運用特別基金的安排,訂明該特別基金應用於支付大廈地方維修工程費用。
「本計劃」的資助會分開二個階段:
- 向合資格的申請人提供資助,聘任一名「認可人士」根據本計劃要求,為樓宇公用部分的結構、裝備及設施等進行檢視及資料搜集,包括所需的附帶工作,並採用市建局提供的範本製作樓宇保養手冊。
- 向合資格的申請人提供鼓勵性資助,以鼓勵為所屬樓宇設立特別基金,並按樓宇保養手冊內的維修保養項目的預計開支作定期供款作為將來支付有關費用。
在「本計劃」下,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會樓宇狀況/大廈組織等因素,處理申請的次序。包括 1) 樓齡,2) 單位數目,3) 樓宇管理狀況及4)樓宇是否曾進行整體性復修工程及進行定期維修保養工作等
「本計劃」建議申請人應為特別基金開立新銀行戶口,以方便戶口的運作及於第二階段申請發放資助時提供戶口結存予市建局審批之用。
製作樓宇保養手冊的資助(「第一階段資助」):
樓宇的單位數目 |
資助金額 |
上限 |
20個或以下 |
聘請認可人士製作樓宇保養手冊費用的五成(50%) |
港幣$15,000 |
21至49個 |
港幣$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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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個或以上 |
港幣$30,000 |
設立特別基金的資助(「第二階段資助」):
樓宇的單位數目 |
資助金額 |
上限 |
20個或以下 |
發出集資通知書日期起首三年供款總金額的一成(10%) (特別基金戶口內的供款額最少需達到業主大會通過的供款金額之八成(80%),否則申請將不會獲得資助) |
港幣$2,000/每單位 |
21至49個 |
港幣$1,500/每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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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個或以上 |
港幣$1,000/每單位或港幣$200,000(以較低為準) |
可以,如果「本計劃」的申請人就聘請認可人士為大廈公用地方製作樓宇保養手冊,而該顧問費用獲批其他支援計劃,市建局將會扣減相同服務項目於其他計劃所獲得的資助或津貼,以避免雙重資助。
如樓宇業主已成立法團,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出申請。申請人須於提交申請表時一併提交業主大會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影印本各一份,需要通過的決議詳情請參閱申請表。
如為由合作社持有的樓宇或由持有有效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樓宇,樓宇業主應依照不同情況委任及授權相關人士作為申請人代表,負責處理一切有關申請及資助計劃之事宜,請參閱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然而,有關通過的召開會議決議申請「本計劃」的安排,樓宇業主可參考《大廈公契》或《合作社規則》的條款及要求。
「本計劃」自2024年4月開始接受申請,暫無申請期限。但市建局鼓勵業主盡早為下一個維修周期作好財務安排,及早成立特別基金並作定期供款可有效達致利息滾存及複息效應,所以應盡早申請。
不需要。
津貼將按階段發放
- 製作樓宇保養手冊的資助(「第一階段資助」)
聘請「認可人士」製作樓宇保養手冊,並於業主大會中議決通過設立特別基金及定期供款用以支付樓宇保養手冊內預計所需維修保養工程的費用,申請人須提交第一階段索款表格連同有關文件交往或郵寄至市建局辦事處。
- 設立特別基金的資助(「第二階段資助」)
在發出集資通告日期第3年後6個月內,申請人須提交第二階段索款表格連同有關文件交往或郵寄至市建局辦事處。
「計劃」的資助金額將按階段,以一筆過形式向申請人發放。如文件齊備,申請人一般會於一個月收到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