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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為舊式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建築物、商業建築物/處所提高消防安全的措施

引言

九十年代,香港先後發生多宗大型火災,引致多人傷亡,當中包括(i)1994年1月10日的石硤尾滙豐銀行火警;(ii)1997年4月8日的美孚新邨火警;(iii)1998年1月6日的北角金殿大廈火警及(iv)1998年2月4日的觀塘安興大廈火警。有鑑於此,香港法例第502章《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及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分別在1997年及2007年實施,藉以提高樓宇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於1997年5月2日實施。本條例的目的是向某些種類的商業處所及商業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及訪客提供更佳的防火保障。消防處處長及屋宇署署長為本條例的執行當局,前者負責為商業處所/建築物提供或改善消防裝置及設備;後者則就該等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提供消防安全措施。如欲了解本條例的內容要點,請透過以下連結查閱有關的小冊子。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簡介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於2007年7月1日實施。消防處處長及屋宇署署長為本條例的執行當局,前者負責為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提供或改善消防裝置及設備;後者則就該等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提供消防安全措施。本條例旨在透過向符合下述準則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他們提供符合現代消防安全水平的防火措施,從而為有關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和訪客提供更佳的防火保障。

1. 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工程圖則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的綜合用途或住用建築物;或
2. 即使該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圖則在1987年3月l日前尚未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如該建築物在1987年3月l日或之前落成,亦受本條例監管。        

如欲了解本條例的內容要點,請透過以下連結查閱有關的小冊子。
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簡介

為方便市民了解本處如何執行上述條例訂明的消防安全規定,本處製作了《遵辦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當中載列有關不同樓高建築物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要求、業主可能面對的困難、本處採取靈活務實的解決方案令有關人士遵辦指示的個案,以及「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的簡介。有關詳情請瀏覽以下網址:
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

本處理解個別大廈或受建築結構或空間所限,部分業主遵辦規定時或會遇到困難,包括為消防栓/喉轆系統安裝水缸等規定。為協助業主遵辦消防安全指示,本處就不同樓高的目標樓宇推出相應措施:
 
第一階段 - 折衷式喉轆系統,樓高3層或以下目標樓宇由街喉直接輸水供消防喉轆系統使用。
消防處通函編號2/2016

第二階段 - 喉轆系統的修訂供水缸要求,樓高不超過6層(或低於20米)的目標樓宇,修訂消防喉轆系統所需水缸容量,由原本的2000公升,降低至500公升到1500公升不等。
消防處通函編號5/2016

第三階段第一部分 - 減低消防栓/喉轆系統供水缸容量要求,樓高7層或以上的目標樓宇的消防栓/喉轆系統所需水缸容量劃一修訂為4500公升。
第三階段第二部分 - 推行將食水供應系統與消防栓/喉轆系統合併的先導計畫。
消防處通函編號3/2017


附加資料

為了讓業主和佔用人更容易獲得合資格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承辦商的資料,消防處已將全港所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資料上載部門網頁,亦特別列出當中已向消防處表示有意承辦《條例》下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承辦商的名單,供公眾參閱。為協助業主遵辦有關的消防安全指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本處亦製作了「根據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消防裝置圖則審批核對表」及「根據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審批消防裝置圖則流程表」。有關詳情請瀏覽以下網址:

有意承辦法例所規定改善消防安全工程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名單
根據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消防裝置圖則審批核對表
根據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審批消防裝置圖則流程表

「綜合用途樓宇的消防安全」

「商業處所的消防安全」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272 9112與消防處人員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