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
導致外牆破損的原因眾多,例如:外牆飾面老化、結構移動、工人施工/ 安裝時技術欠佳、冷縮熱漲時引起的移動、伸縮縫損壞或沒有預留所需的伸縮縫、其他外在因素(如颱風時外牆被高處墮下物件撞擊)及有水進入外牆批盪或瓷磚與結構之間的空隙等等。
處理方法?
修葺外牆的破損,應立刻將所有鬆脫的飾面油漆或瓦片/ 瓷磚移除和更換,除可以消除鬆脫部份下墮的危險,亦可重新保護外牆。修補時要特別確保不同物料之間有穩固的接合,包括舊牆身和新英泥沙漿之間,以及新飾面如瓷磚或紙皮石與英泥沙漿之間的接合面,避免新造飾面因接合不良而下隨。
工程人員應確保外露的舊牆身得到妥善處理,能與新鋪上的沙漿牢固地接合,有需要時應在英泥沙漿加上粘合劑,或採用飾面磚的特別黏合料。細節及監督工程等。施工時還應確保有足夠的臨時支撐,以免在建造中的結構物倒塌。
法例規管?
《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 123 章) - 屋宇署
- 勘測令(條例第 26A 條)
命令是發給那些樓宇有早期損毀跡象的業主/ 法團,要求他們聘請認可人士對樓宇進行詳細勘測,找出失修/ 損毀的部份、類別、成因及其程度,然後向屋宇署提交補救或修復方案。
- 修葺令(條例第 26 條)
命令是要求那些有嚴重失修問題的樓宇,且可能危及公眾安全或造成損害。業主/ 法團須聘請認可人士監督修復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需獲得屋宇署按既定的標準或指定的要求認可。
- 檢驗及修葺通知(條例第 30B 條)(即強制驗樓計劃)
向樓齡 30 年或以上的樓宇發出法定通知書,規定業主/ 法團聘請註冊檢驗人員在指定期限內對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以及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